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取得登記證書後,得向動保處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設施設備:補助新購籠架、圍欄、工作檯、吹水機及烘箱設施價金之
    百分之二十,每年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人員薪資:按實際薪資金額補助,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
    為上限;每月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三、診療費:按實際診療費用補助,每月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
    限。
四、收容動物絕育:動保處得發給絕育補助券或每隻母犬貓絕育補助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公犬貓絕育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但收容之動物另有飼
    主者,不予補助。
五、場所租金:按實際使用面積計算之租金金額補助,每月每平方公尺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每月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
    限。
前項第一款吹水機及烘箱,擇一補助。
收容處所停止營運期間,應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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