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秘書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
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秘書、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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