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得附設高級進修學校,置校長,由該校校長兼任;置校務主任,
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理教務及學生事務。
前項附設高級進修學校得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學組: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事項。
二、註冊組:學籍登記及成績登錄等事項。
三、學生活動組:學生活動之實施及學生輔導等事項。
四、生活輔導組: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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