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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兼任寒暑假課業輔導之教師或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在寒暑假期間擔任 該項指導之授課,與依規定在寒暑假須出勤或返校,及職員在例假日經 學校通知到校,而無法到校者,應先行辦妥請假手續,未請假者視同曠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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