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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校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應合理控制成本,並應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 ,提列行政管理費,由各校統籌分配運用,計畫節餘款得訂定一定分配 比率,由學校及負責辦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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