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應合理控制成本,並應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
  ,提列行政管理費,由各校統籌分配運用,計畫節餘款得訂定一定分配
  比率,由學校及負責辦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支配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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