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
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
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班級代表。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園班級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班級代表
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班級代表或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須委託他
人代行其權利時,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班級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
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之班級代表,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權及表決權
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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