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學員每期課程修業期滿,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且成
績及格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
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教育局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
給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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