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員每期課程修業期滿,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且成 績及格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 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教育局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 給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