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經營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命其繳還原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申請經營之停車場一部或全部未作停車場使用。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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