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經營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命其繳還原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申請經營之停車場一部或全部未作停車場使用。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