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應每年至設置機關查核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調閱、複製、利用及
  影音資料保存情形,設置機關不得拒絕。
  設置機關應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利用作成紀錄,供
  警察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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