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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災科學教育館設備(施)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認養期間以一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 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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