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災科學教育館設備(施)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以一年一期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
  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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