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應視轄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
  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之,並列冊報地政處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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