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之議決: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出於縣議會之議案。
  三、自治法規之審議。
  四、縣長交辦事項。
  五、其他縣政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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