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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之議決: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出於縣議會之議案。 三、自治法規之審議。 四、縣長交辦事項。 五、其他縣政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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