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里民活動中心平時維護工作,如屋頂滲漏、牆壁粉刷、門窗破損、玻璃
 配補、桌椅整修、油漆及清潔管理之相關工作,由區公所於預算內編列
 「里民活動中心維護費」支應之。租用民宅者得作簡易修繕,但不可涉
 及房屋結構安全性及滲漏整修之問題。
 里民活動中心,如因災變所造成之損失,由里報請區公所核轉本府派員
 勘查,所需修復工程費在本府災變搶救經費開支,不足時動支災害預備
 金。
 區公所編列里民活動中心之維護費不足使用或因使用年久致有安全顧慮
 須加強維護時,其經費專案報請本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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