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漁筏出海作業時限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最低及最高配置船員人數如下:
  一、最低配置船員人數:一人。
  二、最高配置船員人數:全長十五公尺以下漁筏最高得配置船員四人。
      全長十五公尺以上漁筏最高得配置船員六人。
  安裝主機馬力柴油機最高以六百馬力為限;船外機最高以一百五十馬力
  為限;漁筏安裝主機馬力限制標準表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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