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撤銷其養殖漁業登記
  證:
  一、違反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
      者。
  二、違反本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檢查者。
  四、用水來源經水利單位認定與原登記不符,經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
      未改正者。
  五、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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