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鑑定單位應於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並受理申請鑑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相
關法令完成鑑定報告。但案情重大複雜或戶數眾多者,得向本府申請延長
鑑定期限。鑑定報告應按其鑑定性質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
二、鑑定標的物所有權人及其坐落位置。
三、現場鑑定會勘紀錄及雙方意見。
四、鑑定日期及工程施工進度。
五、鑑定要旨、依據及方法。
六、鑑定標的物構造、使用情形及現況。
七、鑑定內容:損害範圍及修復鑑估之項目、數量、單價及費用。
八、鑑定結果:結構安全評估及損害責任歸屬。
九、鑑定結論與修復建議。
十、鑑定人及所屬鑑定單位簽章。
十一、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文件。
十二、損害情形相片、紀錄及圖說。
鑑定結果與修復建議應有具體量化之數據,鑑定結論對鑑定標的物結構安
全應作具體評估。
房屋損害原因如可歸責二個以上施工建築工地時,鑑定報告應分析建議各
工地負擔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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