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對受保護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對特定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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