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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各主管機關辦理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事項,應就補助計畫進度 、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於每季終了後次月十日內查填桃園縣對所轄鄉鎮 市補助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辦,受補助鄉(鎮、市)公所亦應相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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