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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機電設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營運機構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實施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一定期間準備恢復使用。 四、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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