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 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