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83
人,瀏覽人次:
89841273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具備 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