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具備
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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