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
或未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
式提出者,應於十日內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
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五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有偽造連署人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選委會
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
數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並以一
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委會應為公民投票
案不成立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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