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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設有早期療育中心並提供住宿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比照第十九條規定之案 置規模標準計算;未提供住宿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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