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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機動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未依限回收放置之共享機 動車輛或造冊提送主管機關核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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