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機動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未依限回收放置之共享機
動車輛或造冊提送主管機關核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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