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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所提事項,於歷史街區公告後,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為臺南市政府施政計畫之重大建設項目 ,以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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