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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裝置之錄影監視系統,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專責保管,每日檢視使用 情形,並作成記錄備查。發現異常或故障應立即電話通知廠商派員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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