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為限,如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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