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前項第二款社會工作員,其資格係指具社會工作師執照者或大專社會相 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二十個以上社會工作科系相關學分者。 為提供適足服務,增進服務效能,婦女福利服務機構得徵募志願服務者 參與服務,並報請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