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勵金以預算編列時之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實收罰鍰金額
總數之百分之二十為下限編列納入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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