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或樹委會審定之珍貴稀有樹木,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本府公 告。 前項公告內容應同時行文告知樹木所有權人。 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該樹木之所在地點、樹種、樹齡及其保護之理由。 二、得提出異議之方式及期間。 三、珍貴稀有樹木列管編號。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除一般公告方式外,本府並得以其他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