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或樹委會審定之珍貴稀有樹木,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本府公
  告。
  前項公告內容應同時行文告知樹木所有權人。
  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該樹木之所在地點、樹種、樹齡及其保護之理由。
  二、得提出異議之方式及期間。
  三、珍貴稀有樹木列管編號。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除一般公告方式外,本府並得以其他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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