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
      用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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