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
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
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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