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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之一(重大之動物傳染病,得禁止該等活禽在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公告之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 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該等活禽於 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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