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以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
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或作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時,應先將該有
價證券撥入公開收購人開立於受委任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再持證券存摺
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支付公開收購對價有價證券控管/控管解除申請書」
,向受委任機構辦理控管作業。
受委任機構審核公開收購人申請控管之資料無誤後,操作「支付公開收購
對價有價證券控管/控管解除」交易(交易代號G52,交易類別0:控管)
,限制前項有價證券之轉讓或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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