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
  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
  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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