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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