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