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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