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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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