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 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