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
  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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