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
    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查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略以,現戶戶籍資料係指同一戶長戶內
    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
    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因戶長為現戶人口,當事人僅為現戶除口,仍
    屬現戶戶籍資料,如有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移列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管理戶籍簿頁(資料),隨當事人遷徙或死亡戶籍資料異動,產生
    多份除戶資料,其除戶資料之錯漏,依實務作業慣例,最後除戶戶籍
    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或原申請人,爰增列第二款前段規定。惟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
    者,例如:當事人七十六年除戶資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人工繕寫錯
    誤,現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資料皆正確,僅七十六年除戶戶籍資料有
    誤,由該資料錯誤地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爰增列第二款但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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