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條所定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其家屬生活扶
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經費,由需用機
關編列。
三、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經費,由需用機關編列;其管理、住宿等
經費,由服勤單位編列。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置一般替代役役男集中住宿場所,所需基
本生活設施及文康設施經費,由各該替代役役男之服勤單位編列預算
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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