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
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