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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 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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