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後,應核發許可,並通知地
政主管機關,逕為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
前項開發案件之雜項執照,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併同建造執照辦
理。
第一項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屬公有土地者,應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其設施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
並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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