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
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
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
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立法理由〕
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九十年起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之
新措施,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每週以四十四小時為度」之勤務時數規定
,並將同項所定「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修正為「每週輪休全
日二次」,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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