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
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
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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