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主計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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