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  指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指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指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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