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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區管中心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時,同意實施者,應即通知臺北飛航情 報中心,依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否則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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