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而以比價方式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
      例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
      品採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採購軍品之數量及性質如公開宣佈,對影響當地市場價格之穩定,
      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六、大宗軍品或特種軍品採購,為確保品質及時效,招標訂約單位確認
      有選廠比價之必要,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七、合格之投標廠商經調查不足三家者。
  八、公告招標僅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
      。
  九、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十、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雖達三家但最低報價均超底價,再
      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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