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用電台設備之維護,應經常保持良好,國防部如發覺其不合規定之處,
得通知限期改善,不能如期改善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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